直接答案:現金從台灣父母(非美國稅人)匯給你,美國這端通常不課你贈與稅——但你要申報(年度合計逾 10 萬美元,報 Form 3520);台灣那端,出錢的父母可能要繳台灣贈與稅。真正的代價不是稅率,是「房子掛誰名下、錢用什麼名義進來」這兩個一旦定了就難改的選擇。
系列:矽遷徙 The Silicon Migration|作者:Skipper|最後更新:2026 年 6 月
爸媽出錢、你買房——在多數家庭的語感裡,這是親情,不是交易,哪需要管什麼稅。可是稅法沒有「一家人」這個科目。這一個動作,其實被兩個國家各看了一半,而且兩邊看的,根本不是同一半。
兩國問的,是不同的人、不同的事
美國這一側,贈與稅的「課稅人」原則上是贈與人;而你父母是非美國稅務居民(NRA)。NRA 只有在贈與「美國境內的實體財產或不動產」時,才會碰到美國贈與稅;純現金、匯款這類無形資產,通常不在美國贈與稅的範圍裡。所以錢匯進來,美國多半不課你贈與稅。但是——身為收受的美國人,你年度收到外國個人的贈與合計超過 10 萬美元,要申報 Form 3520。這是申報義務,本身未必課稅,可是漏報的罰則以金額計,很痛。
台灣這一側,則是對「贈與人」課稅。父母把錢給你,超過台灣每年的贈與免稅額(逐年公告,近年約新台幣 244 萬元),超出部分由父母繳台灣贈與稅。翻成一句:同一筆錢,美國問「你報了嗎」,台灣問「爸媽繳了嗎」。
數字長什麼樣
這裡要比的不是稅率,是「方向與名義」。以父母拿出約一千萬台幣(三十多萬美元)幫忙為例:
現金匯給你、房子掛你名下:美國端你不課贈與稅,但要報 Form 3520(逾 10 萬美元);台灣端,父母超過年度免稅額的部分繳台灣贈與稅。
父母自己匯款、房子掛父母(NRA)名下:看似省了贈與這道手續,卻換來一個更貴的東西——美國不動產是 US-situs 資產,NRA 持有,將來的美國遺產稅免稅額只有 6 萬美元,超過部分最高課到 40%。
同一筆錢、同一棟房,兩種掛法,後段的帳天差地別。(以上為合成情境,金額與適用條件因人而異。)
接縫:沒人看「名義」與「名字」的交叉
「爸媽出錢買房」橫跨三件事:台灣贈與稅、美國申報、美國遺產稅的 situs——仲介只管成交、匯款的銀行只管到帳、會計師各看各國,交叉點上沒有人。
於是它成了一扇單向門:房子過戶掛上某個名字、錢以某個名義(贈與?借款?)進來,這兩個決定事後要改,往往得再走一次過戶與課稅,代價高得多。最貴的不是「贈與稅多少」,是「一開始就掛錯名字」。資訊到處都是,但在你刷下頭款前提醒你問對問題的人,不在搜尋結果裡——〈AI 什麼都知道,除了該找誰〉講的正是這個缺口。
門的這一側
所以該問的不是「贈與稅誰繳」,是「這筆錢用什麼名義進來、房子掛誰名下、未來要傳給誰」——三個問題一起回答,順序才會對。
方向、名義、最終持有人——把這三個變數攤在同一張圖上,每種組合觸發的稅與申報都不一樣;先選組合,再談執行,執行交給台美兩地的 CPA 與律師。錢要進得清楚、傳得乾淨。頭款可以晚三天再刷,名字掛錯是十年的事。
反覆被問到的問題
Q:那寫成「借款」而不是「贈與」,是不是更省?
可能,但借款要像借款:書面、利率、還款都得到位。做半套,反而兩國都不認,變成更難解釋的灰色地帶。
Q:分好幾年、每年匯一點,是不是就不用報?
美國的 Form 3520 看年度合計是否逾 10 萬美元;台灣看父母的年度贈與免稅額。拆年有它的邏輯,但要照兩國的尺各排一次,不是隨手拆。
Q:台美租稅協定通過後,這些會簡化嗎?
多數所得稅協定不直接處理贈與與遺產,這兩塊不會因協定簽署而自動消失。買房的時點該由你家決定,不是談判桌。
本文為一般教育與資訊,非個別化的稅務、法律或投資建議;所述情境均為合成,不對應任何單一真實個案。行動前請就具體狀況諮詢合格專業人士。
A. Skipper's Log
「我們在想像裡受的苦,往往多過現實。」——塞內卡《道德書信》(Seneca, Moral Letters)
多數家庭怕的是「贈與稅」三個字,真正咬人的卻是漏報的罰則與掛錯的名字。把想像的怕,換成清楚的帳,錢走到哪都站得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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